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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宿迁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明细

时间:2011-12-07????来源:

宿迁经济开发区
    增值税:外商投资宿迁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其增值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开发区留成部分前2年由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其留成部分的50%。
    所得税:宿迁经济开发区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即: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达10年以上(含10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对兴办流通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
    营业税:宿迁经济开发区营业税的奖励,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自成立5年内营业税由财政奖励其所缴部分的25%
                 
    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
    增值税:一般性化工企业及相关企业的增值税前2年由开发区财政奖励其留成部分的60%,第35年奖励30%。凡属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的企业前2年奖励100%,第35年奖励50%。
 所得税:进区化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度起前2年由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第35年奖励50%,第610年奖励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