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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

宿迁市专利奖励办法

时间:2016-08-19????来源:

第一条  为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环境,表彰奖励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并在专利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苏发〔2015〕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宿迁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市专利奖评选坚持市场化导向,以尊重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为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指向已获转化应用的专利成果。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宿迁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对市专利奖拟奖励项目进行审定;

(二)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名推荐,报市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承担。

第五条  市专利奖的奖励等级、奖项数量和奖励金额:

市专利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本着宁缺毋滥原则确定各等次名额,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8项,三等奖不超过14项。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0.5万元。每次奖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六条  市专利奖授予全市范围内通过创新活动而获得核心专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市专利奖的专利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际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属明确,法律效力状态稳定;

(三)该专利未曾获得过国家、江苏省专利奖;

(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政策;

(五)该专利已实施转化一年以上,附着专利产品当年度销售或利润同比增长10%以上;

(六)单支产品每次不重复申报市专利奖。

第七条  申报采取自荐或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获得核心专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自荐申请市专利奖。

下列单位或专家可以推荐参评项目:

(一)各县、区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五)相关领域专家1人或多人联名。

第八条  市专利奖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宿迁市专利奖申报表;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

(三)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授权公告文本;

(四)该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五)除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奖励外,该专利获得的其它奖励、荣誉和相关外围专利情况等证明材料;

(六)外观设计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推荐单位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自荐材料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直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评审,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分别组织相关领域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各评审小组提出推荐奖励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各评审小组推荐意见进行汇总、核实,并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确定拟奖励名单和奖项等级。

第十二条  对拟获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拟获奖奖项有异议者需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三条  拟获奖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向获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对已获奖者被查实弄虚作假、不具备获奖条件的骗取奖励,市政府撤销其奖励决定、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人员被查实在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