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大企业(集团)培育政策兑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9????来源:
宿政办发〔2013〕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工业大企业(集团)培育政策兑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
宿迁市工业大企业(集团)培育政策兑现办法
为推动全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跨越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意见》(宿政发〔2013〕1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兑现对象
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纳入2013年—2015年全市工业大企业(集团)培育计划的企业。
二、审核认定内容
(一)年度认定。
1. 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和整百亿元情况。
2. 企业年度技术改造、战略重组、上市、科技创新、质量品牌建设情况。
3.主营业务收入三年上台阶企业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其税收增幅情况。
4. 企业依法经营纳税、规范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当年度实现盈利,未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无重大失信记录等情况。
(二)三年总体认定。
主营业务收入三年上台阶企业的三年目标管理实现及税收增幅情况。
三、审核兑现程序
(一)下达计划。从2013年起,每年年初由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下同)向市工业大企业(集团)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企业办”)上报本地区培育企业名单,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大企业办申报,市大企业办汇总确定后下达培育计划。上市企业计划单列。
(二)县区初审。2013年、2014年的次年初,以及2015年的次年企业财务决算(上市企业年报披露)后,各县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培育计划完成进行初审。
2013年和2014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等财务报表数据,以企业年终快报数据计算;2015年以年终决算数据(依据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计算,并对前两年的年度决算数据一并统算。上市企业数据披露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级复审。对县区上报材料,市大企业办负责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当年工业大企业(集团)培育工作开展考核认定,报市大企业办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对企业税收增幅和企业所在县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平均增幅进行确认,市统计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税局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公安、法院、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会、金融办、人行、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海关、国检等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经营情况进行确认。
(四)政策兑现。市、县区依照政策和审核情况,兑现奖、补、借资金、金质奖章、“3+1”专属礼遇等相关政策。上市企业涉及到财务数据的政策,在企业数据公告后予以单独审核兑现。